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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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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制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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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權利義務爭議狀況而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配偶、親子或家人間之問題,在請求法院進行審判之前,若先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具備調整家庭成員情緒與衝突能力的人幫助彼此冷靜思考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或釐清關鍵癥結,應該更可期待糾紛之圓融解決。

二、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1. 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避免因訴訟程序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2. 節省費用及時間,若調解成立,依法最多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全額,免去日後得請假配合開庭,致造成勞力、時間、經濟上之損失,更不用承受等待開庭期間的身心煎熬。
  3. 調解時,法官、調解委員都將盡力協助兩造找出彼此均能接受的方案,讓兩造對於紛爭解決之方式較可預期,避免因難以確定裁判結果為何而產生擔憂。
  4. 調解程序之溝通過程可促使兩造彼此保持善意,審理程序之舉證攻防則多使雙方更具敵意。如有未成年子女,透過調解機制較能期待雙方經由調解程序之溝通達到合作父母及父母共親職之目標,並降低父母婚姻關係解消所帶給未成年子女之傷害。
  5. 若能調解成立,雙方比較願意自動履行調解條件,不傷和氣,且該調解筆錄與確定裁判有同樣之效力,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時,另一方可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由哪些人員進行家事調解?

法院會聘任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或是有教育、輔導、諮商、法律等學經歷,及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家事調解專業經驗充分的人員擔任委員進行調解外,若兩造當事人有意願且經審認合宜者,法官亦會視調解程序進行之狀況,適時參與調解程序。

四、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依法律規定,除保護令事件、監護(輔助)宣告事件、撤銷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宣告死亡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親屬會議事件、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以外,原則所有的家事事件在法院裁判之前,都要先經過法院的調解。

五、法院如何通知進行家事調解的時問?

法院在收案後會先寄發調解期日通知書及調解制度說明書等文件給當事人,如有必要,也會以電話方式和當事人聯繫,但請注意,法院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提供帳號並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

六、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努力和雙方建立信賴,協助當事人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問題解決方案,不應也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七、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或讓步,會被當成法院裁判的判斷基礎嗎?

依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調解中所為之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而知道有關他人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都負有保密之義務。

八、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法院後續裁判結果有不利於己的影響?

家事調解是法院提供當事人以平和、經濟、自主的方式解決紛爭之機制,如果有一方未能接受調解,法院原則上會尊重,並將當事人所為起訴或聲請事件,交由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對不願同意調解方案之一方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九、家事調解需要繳納費用嗎?

有關家事費用徵收部分,可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徵收費用標準/家事/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查詢瞭解。

*聲請調解: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  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_10910

十、注意事項: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大家以訴訟外方式解決糾紛而設,但法官如果認為有必要,當事人仍有配合到場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缺席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十一、家事調解流程示意:

家事調解流程示意圖_10910

 十二、司法院家事制度說明書、書狀範例中外文對照參考:

連結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08-4896-b94b1-1.html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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