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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子女同意書
※無婚姻關係所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份,即為認領,聲請手續如下。
一、應到場之人:
(一)認領人(即被認領人之生父)。
(二)被認領人之生母。
(三)被認領人未滿 7 歲者,其法定代理人亦須到場。
(四)被認領人滿 7 歲者,亦須到場。
(五)上述均須親自到場,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前述應到場之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被認領人尚未報戶口者,攜帶出生證明書。
(三)認領同意書之例稿可至 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書狀範例>公證>18-認領子女同意書 下載填寫。
三、公證費用:
500 元。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