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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文件
一、應到場之人:
由翻譯者本人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翻譯者本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若為公司、法人,則由負責人到場,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法人登記證書,及大小章,詳參請求人及代理人應備文件。
(三)翻譯原件:
- 如係國內私文書,尚須至發文單位查證,請至發文單位所在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 如係外國文書,請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複驗。
- 原件須作為譯文之附件,故尚須提供原件之正本或影本。
(四)譯文:
- 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應修正後始得認證。
- 應逐字翻譯全文內容。
- 份數為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一份,供本處留存。
(五)上述(三)、(四)之文件,持往大陸使用者,原則上應備五份,但仍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依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三份(本處留存一份,寄送海基會 副本兩份)。持往大陸以外地區者,則為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一份(供本處留存)。若原件正本僅有一份者,其他份數則以影本代替之。
三、認證費用:
750 元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0-08-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