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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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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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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到場之人:

(一)原則上由請求人本人到場。

(二)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向持往國家之相關單位確認後,由親屬(父母、兄弟姊妹)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本人或代辦之親屬之身分證、印章。

(二)自戶政事務所申請最近一星期內之個人戶籍謄本。

(三)曾離婚者,除(二)之文件以外,尚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四)配偶已死亡者,除(二)之文件以外,尚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配偶之死亡證明。

(五)上述(二)、(三)、(四)之文件,持往大陸使用者,原則上應備五份,但仍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依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三份(本處留存一份,寄送海基會副本兩份)。持往大陸以外地區者,則為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一份(供本處留存)。

(六)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單身宣誓書,請另帶個人護照以便辦理。 

(七)單身證明之例稿可公證當天填寫,亦可事先至 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書狀範例>公證>13-15單身證明 下載。

三、認證費用:

(一)中文單身證明:500 元

(二)英文單身證明:750 元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赴越南者,應備全戶戶籍謄本。

(二)持往歐洲國家者,請確認戶籍謄本及其它附件證明是否亦須辦理認證。

檔案下載

  • 認證事件-單身證明doc
  • 認證事件-單身證明pdf
  • 單身證明-大陸地區doc
  • 單身證明-大陸以外其他國家doc
  • 單身證明-中英對照doc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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