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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證明
一、應到場之人:
(一)原則上由請求人本人到場。
(二)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向持往國家之相關單位確認後,由親屬(父母、兄弟姊妹)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本人或代辦之親屬之身分證、印章。
(二)自戶政事務所申請最近一星期內之個人戶籍謄本。
(三)曾離婚者,除(二)之文件以外,尚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四)配偶已死亡者,除(二)之文件以外,尚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配偶之死亡證明。
(五)上述(二)、(三)、(四)之文件,持往大陸使用者,原則上應備五份,但仍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依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三份(本處留存一份,寄送海基會副本兩份)。持往大陸以外地區者,則為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一份(供本處留存)。
(六)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單身宣誓書,請另帶個人護照以便辦理。
(七)單身證明之例稿可公證當天填寫,亦可事先至 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書狀範例>公證>13-15單身證明 下載。
三、認證費用:
(一)中文單身證明:500 元
(二)英文單身證明:750 元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赴越南者,應備全戶戶籍謄本。
(二)持往歐洲國家者,請確認戶籍謄本及其它附件證明是否亦須辦理認證。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