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密封遺囑
※遺囑事件務必事先傳真或檢附相關文件至本處,由公證人審閱後,再另行預約辦理時間。
相關文件包含:立遺囑人事先擬定之遺囑內容、繼承系統表、向國稅局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財產價值證明(例如:股票明細、存摺...等)
※民法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若為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詳參認證事件>自書遺囑、認證事件>代筆遺囑。
一、應到場之人:
(一)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
※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立遺囑。
(二)二位見證人亦須親自到場。
(三)上述之人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二、應備文件:
(一)立遺囑人本人及二位見證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密封遺囑(遺囑裝入信封內彌封)。
(三)必要時須提供診斷證明。
三、公證費用:
1000 元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1-01-1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