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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同意書
※民法第 1076-1 條規定 :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一、應到場之人:
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應親自到場,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生父、生母之身分證、印章。
(二)生父、生母及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
(三)收養同意書,建議先請法院提供範例或例稿,亦可至 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書狀範例>家事收養事件>5(表格及表單)收養同意書 下載,份數為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一份,供本處留存。
三、公證費用:
1000 元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