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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之契約公證(例如:借貸、合夥…等)
※債權債務之契約係指就借貸、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由雙方互負債權、債務者,可辦理公證。
一、應到場之請求人:
(一)契約之雙方當事人。
(二)若有保證人、見證人,亦為請求人而須到場,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請求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二)若為公司或法人,則由負責人到場,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法人登記證書,及大小章,詳參請求人及代理人應備文件。
(三)請求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者,詳參請求人及代理人應備文件。
(四)契約書至少一式三份,請事先傳真至本處,由公證人審閱,以節省公證辦理時間。
本處傳真號碼:(03)925-2036
三、公證費用:
按標的金額計算,詳參公證費用標準表。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