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賃借用契約公證
一、應到場之請求人:
(一)出租人。
(二)承租人。
(三)若有連帶保證人,亦須親自到場,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請求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詳參請求人及代理人應備文件)
- 請求人為個人者,攜帶身分證及印章;授權代理人辦理者,由代理人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及請求人本人之身分證影本,並出具請求人本人之印鑑證明(六個月內)及授權書(加蓋與請求人本人之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
- 請求人為公司者,由公司負責人到場,攜帶負責人之身分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時間超過六個月者,須另行申請三個月內之抄錄本)、公司大小章;負責人無法到場者,由代理人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時間超過六個月者,須另行申請三個月內之抄錄本),並出具授權書(加蓋公司大小章)
- 請求人為商號者,由商號負責人到場,攜帶負責人之身分證、商業登記抄本、商號大小章;負責人無法到場者,由代理人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商業登記抄本,並出具負責人之印鑑證明(六個月內)及授權書(加蓋與負責人之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
- 請求人為社團、財團法人者,由法人負責人到場,攜帶負責人之身分證、法人登記證書、大小章;負責人無法到場者,由代理人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書,並出具法人印鑑證明或圖記證明及授權書(加蓋與法人印鑑證明或圖記證明相同之大小章)。
(二)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三)稅籍證明或最新年度之房屋稅單。
(四)契約書至少一式三份:
使用法院版本可至 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書狀範例>公證>6-7房屋租賃契約 下載
若非採用法院提供之契約者,請事先傳真至本處,由公證人審閱,以節省公證辦理時間。
本處傳真號碼:(03)925-2036。
三、公證費用:
租金總額及房屋課稅現值取高者,加上保證金後,按標的價額收費,詳參公證費用標準表。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房屋若為數人共有,應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並協同前來辦理公證。
(二)若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三)出租人或貸與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若該房屋為供自己居住之房屋或土地時,應檢附法院許可文件,詳參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辦理不動產租賃或借用應備文件。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