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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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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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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


一、意義: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72條,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e.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f.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4. 應提出之文件:
    a.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b.他項權利證明書
    c.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d.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5.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6.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元整。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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