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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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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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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當事人起訴時應注意以下事項:符合下列三種情形,應由本院民事簡易庭審理: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二、以下各款訴訟,不論標的金額或價額若干,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1.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11.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12. 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上述十二款情形之案件,如果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五十萬元之數十倍以上者,當事人可聲
  請法院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原本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案件,如果經當事人以書面表示合意適
  用簡易程序,亦可以簡易程序進行審判。

貳、原告起訴時及被告收到起訴書後應注意之事項: 

  1. 裁判費是否已繳納。
  2. 是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3. 起訴狀是否已具體敘明請求之內容、理由及法律依據、證據。
  4. 被告收到起訴狀後,應詳細閱讀,並提出答辯之理由及證據供法院審酌,以維權益。兩造於收到開庭通知後,應攜帶所欲使用之證據之正本及法院於通知書中要求提出之文件(如戶籍謄本)遵期到庭,如有不能到庭之事由,須向法院請假。

參、審判程序中當事人應注意之事項:

  1. 兩造於收到開庭通知後,應攜帶所欲使用之證據之正本及法院於通知書中要求提出之文件(如戶籍謄本)遵期到庭,如有不能到庭之事由,須向法院請假。 
  2. 兩造當事人中之一造,如於言詞辯論期日,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者,則法院可依職權(他造亦可聲請法院依職權發動)為一造辯論判決。如兩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於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訴訟。
  3. 在案件審理中,當事人仍可透過調解、和解之方式解決紛爭,未必僅透過法院判決解決。

肆、收受判決後當事人應注意事項:

  案件經過法院審理,並辯論終結後,法官會製作判決書,並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如對判決不服,應自收受判決書翌日起算二十日之期間內提起上訴,否則,判決即確定,而可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民事簡易案件簡要流程圖】

民事簡易案件簡要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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