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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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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程序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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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2. 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訴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以下,而本應適用簡易審判程序之案件,如果經當事人以書面表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亦可以小額程序進行審判。

      ★以上二種小額訴訟案件,如果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

二、原告起訴時及被告收到起訴狀後應注意之事項:

  1. 在強制調解之小額訴訟案件,當事人之一造,如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 小額訴訟程序若經兩造同意,或者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可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審判。
  3. 在審判程序進行當中,當事人若有調解意願,經兩造同意,可以移付調解;另當事人若有和解意願,仍可進行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和解。如果調解或訴訟上和解成立,或者撤回訴訟,可請求退還裁判費。

三、收受判決後當事人應注意事項:

  1. 小額訴訟之判決格式與一般判決不同,判決書可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2. 如對判決不服,應自當事人收受判決翌日起算二十日之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對此上訴為判決後,不得再上訴。
  3. 小額訴訟之上訴必須提出上訴狀,並且須敘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若未記載,上訴不合法。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簡要流程圖】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簡要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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