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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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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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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集中審理之意義

  過去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常讓人感覺漫長而無效率,為改正此項缺失,民事訴訟法修正改採『集中審理』制度,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雙方同意沒有爭執的事項,開庭時不用再調查,法院只就當事人有爭執的部分來進行調查審理。法官在調查證據以前,應該協助當事人整理案件的爭執點,並就有爭執的事項集中調查證據,使案件不會散漫的進行而沒有效率。遇到當事人的主張或者是陳述有不清楚的地方,規定法官應該使當事人為完整的說明,使當事人的真意能向法院完全的表明,法院也不致誤解當事人的意思。如此,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舟車勞頓及費用,提高民事審判的效率。

 

貳、行集中審理程序原告準備書狀應記載事項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 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2. 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3. 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
    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執,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
      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參、行集中審理程序被告答辯狀應記載事項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 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2. 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3. 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
   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執,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
   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集中審理流程圖】

集中審理程序流程圖

【一般訴訟事件辦理流程圖】

一般訴訟程序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6-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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