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執,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執,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
集中審理程序
壹、集中審理之意義
過去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常讓人感覺漫長而無效率,為改正此項缺失,民事訴訟法修正改採『集中審理』制度,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雙方同意沒有爭執的事項,開庭時不用再調查,法院只就當事人有爭執的部分來進行調查審理。法官在調查證據以前,應該協助當事人整理案件的爭執點,並就有爭執的事項集中調查證據,使案件不會散漫的進行而沒有效率。遇到當事人的主張或者是陳述有不清楚的地方,規定法官應該使當事人為完整的說明,使當事人的真意能向法院完全的表明,法院也不致誤解當事人的意思。如此,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舟車勞頓及費用,提高民事審判的效率。
貳、行集中審理程序原告準備書狀應記載事項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 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 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
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執,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
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參、行集中審理程序被告答辯狀應記載事項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 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 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
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執,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
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集中審理流程圖】
【一般訴訟事件辦理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6-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