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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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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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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夫妻財產登記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填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地址請填戶籍地址,若現送達處所非戶籍地,請另外註明送達處所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待文件審核通過後通知雙方到院辦理,無法到場可委任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

檢附之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地址請填戶籍地址,若現送達處所非戶籍地,請另外註明送達處所)
  2. 財產價值申報書、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
  3. 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事項,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不動產並應提出地價證明書影本及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4.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5. 其他有價證券:
  6.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7.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8. 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1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1份戶籍謄本。
  9. 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1份。
  10. 最近一個月內夫及妻印鑑證明書原本一份。
  11. 遞交上開文件後會發文通知到院辦理夫妻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相關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本院登記處辦理。
  12. 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 , 000元。
  13.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附註: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之必要,亦與登記規則第42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司法院 73、5、25(73)廳民三字第0341號函釋參照。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待文件審核通過後通知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如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但仍應備(一)~(三)之聲請文件,其中財產制契約書須備公證契約之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應備文件:

1、變更後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
 2、雙方國民身分證影本。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雙方戶籍謄本:雙方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記事欄應有結婚之記載。
4、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前3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2)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配偶之一方或雙方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應先向法院聲請印鑑變更。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廢止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待文件審核通過後通知雙方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如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但仍應備(一)~(三)之聲請文件,其中財產制契約書須備公證契約之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1份。
2、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雙方戶籍謄本:雙方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記事欄應有結婚之記載。
4、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一)~(三)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2)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配偶之一方或雙方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應先向法院聲請印鑑變更。

 

四、住居所「遷移陳報」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陳報遷移住居所,不另徵收費用。
(二)遷移陳報聲請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遷移陳報聲請狀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夫妻雙方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皆遷移至原法院轄區以外時,應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
(三)應備之文件:

1、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1份。(向原登記法院具狀聲請,詳見六、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
3、雙方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1份。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五、「更換印鑑」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印鑑變更狀: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待文件審核後通知到院登記變更印鑑。
(二)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聲請原因之釋明文件。
配偶之一方或雙方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
4、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一)、(二)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2)委託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
   (印鑑證明上註明之用途須為:不限定用途或聲請夫妻財產制登記使用)
(3)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之印鑑章。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六、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勾選聲請登記簿謄本並簽名蓋章。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二)聲請費用每份新台幣200元。
(三)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委託人如為原訂約人本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七、「閱覽、抄錄或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二)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三)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經通知至本處閱覽時聲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2、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經通知至本處閱覽時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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