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社團法人之設立、變更登記

字型大小:

一、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第4至12項加蓋法人印信)(8、9以外之文件若提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4.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1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章程標題及第一條條文社團名稱請冠上「社團法人」,並於第1頁蓋法人印信)。
  5.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記錄及簽到資料(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 理、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 理、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8.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須為正本)。
  9. 法人圖記及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須為正本)。
  10.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11.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2. 會員名冊。
  13.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4.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15. 會址使用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3、5以外之文件若提出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1份。
  3. 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新章程正本第一頁請蓋法人印信)
  4.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6.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聲請變更主事務所登記仍應向原登記法院聲請)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第2、3項請加蓋法人印信)(若提出文件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章程正本1份(第一頁請蓋法人印信)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7. 新會址使用證明文件。

四、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 (2) 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3) 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半數以上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第2至5項加蓋法人印信)(5、6以外文件若提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章程1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 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7. 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理、監事000因.....辭任,繼任理、監事000變更登記。 (2) 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第2至4項加蓋法人印信)(5、7以外之文件若提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章程1份。
  3. 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7. 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8. 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 0元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第2至4項加蓋法人印信)(若提出文件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章程1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七、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0年00月00日0字第000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若提出文件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第一頁請蓋法人印信)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請於本院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
   書狀範例→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下載。(聲請人由清算人具
   名,蓋用印鑑章(與所提印鑑式相符之印鑑))。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3.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5.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1)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
  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
  整。(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
  名冊。
6.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7.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
   就任公文)
8.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所、就任日
  期,並蓋用印鑑章。。
9.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10.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法人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
     製表人應用印。
12.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請於本院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
  書狀範例→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下載。(應記載清算人任免
  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
  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1)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末
  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
  期文件完整。(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3)如有多人,應造
  具清算人名冊。

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向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前,請先向
   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就任)
5.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
   任日期)。
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9.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請於本院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書狀範例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下載。(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
   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留
   存法院登記之印鑑)。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1)清算結果經董、監事會議承認之會議紀
   錄。(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
   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終結備查相關文
   件影本)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聲請人填寫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證明書.odt(檔案下載)

 

十二、法人印鑑證明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載明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之用途及份數,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1)依聲請用途附具相關釋明文件。
(2)法人因處分財產、設定或塗銷抵押權而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者,應附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影本或經大會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影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

3、法人印鑑證明書

(1)請先於本院網站下載,依聲請份數再多加2份以供附卷備查(該份不收費,亦不計入聲請份數) 。
(2)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理事長印鑑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3)印鑑證明書除「董(理)事長姓名」、「董(理)事長印鑑登記日期」及「董(理)事長印鑑」欄位之職稱可依照聲請人調整外,其它文字欄位請勿自行增刪。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十三、法人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2、非由理事長聲請者,須釋明與法人之利害關係,並於聲請人欄具名、簽章。

 ()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

 ()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利害關係人聲請者免附)
2、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及聲請用途之相關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檔案下載

  • 法人-委任狀doc
  • 法人-委任狀odt
  • 證明書odt
  • 證明書doc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登記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