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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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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設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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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9 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證明文件。)(6、7以外文件若提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 捐助及組織章程1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章程標題及第一條條文名稱請冠上「財團法人」,並於第1頁蓋法人印信)。
  3. 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 董、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6.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須為正本)。
  7. 法人印信及董、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須為正本)。
  8. 財產清冊1份。
  9.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10. 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11.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2. 聲請費新台幣1 , 000元。
  13. 會址使用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 。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 (2)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4以外文件若提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聲請變更主事務所登記仍應向原登記法院聲請)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董事長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若提出文件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7. 新會址使用證明文件。

四、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2)代表法人之董事:000。(3) 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半數以上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 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5、6以外文件提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 董、監事會議紀錄1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董、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7. 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董、監事000因.....辭任,繼任董、監事000變更登記。(2)繼任董、 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5、7以外若提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 董、監事會議紀錄1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董、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7. 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 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捐助章程修訂如有涉及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應先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予變更確定後,再辦理變更登記。(聲請狀及辦理方法請參照: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若提出文件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法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附送之文件:(2以外若提出文件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鑑)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變更後之捐助(第一頁請蓋法人印信)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1份。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1.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請於本院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書狀範例→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下載。(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與所提印鑑式相符之印鑑))。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3.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4.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5.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1)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6.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7.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8.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所、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9.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10.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 法人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製表人應用印。
  12.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1.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請於本院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書狀範例→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下載。(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1)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4.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向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就任)
  5.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6.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7.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9.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請於本院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書狀範例→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下載。(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1)清算結果經董、監事會議承認之會議紀錄。(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終結備查相關文件影本)
  7.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聲請人請填寫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證明書.odt(檔案下載)

十二、法人印鑑證明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載明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之用途及份數,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1)依聲請用途附具相關釋明文件。
(2)法人因處分財產、設定或塗銷抵押權而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者,應附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影本或經大會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影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

3、法人印鑑證明書:

(1)請先於本院網站下載,依聲請份數再多加2份以供附卷備查(該份不收費,亦不計入聲請份數) 。
(2)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理事長印鑑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3)印鑑證明書除「董(理)事長姓名」、「董(理)事長印鑑登記日期」及「董(理)事長印鑑」欄位之職稱可依照聲請人調整外,其它文字欄位請勿自行增刪。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十三、法人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2、非由理事長聲請者,須釋明與法人之利害關係,並於聲請人欄具名、簽章。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利害關係人聲請者免附)
2、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及聲請用途之相關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檔案下載

  • 法人-委任狀doc
  • 法人-委任狀odt
  • 證明書odt
  • 證明書doc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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