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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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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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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設宜蘭縣宜蘭市舊城西路111號
法定代理人 張文在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附表如附加檔案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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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73pdf
  • 發布日期:110-12-30
  • 更新日期:110-12-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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