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銘宏 住宜蘭縣羅東鎮禮運路15號8樓
代 理 人  李玉婷 住宜蘭縣礁溪鄉玉田一路51巷2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
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4 個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3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 4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附表如附加檔案所載。

 

檔案下載

  • 109司催78pdf
  • 發布日期:110-03-18
  • 更新日期:110-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