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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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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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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一段320巷50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文龍 住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115號8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
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3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附表如附加檔案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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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18號pdf
  • 發布日期:110-03-25
  • 更新日期:110-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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