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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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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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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鍾志明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72巷10弄12
號1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9年2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附表如附加檔案所載。     

 

檔案下載

  • 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pdf
  • 發布日期:109-02-06
  • 更新日期:109-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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