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38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學治 住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123號9樓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附表如附加檔案所載。
檔案下載
- 111司催18pdf
- 發布日期:111-04-20
- 更新日期:111-04-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