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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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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小字第310號鄧良錦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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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宜小字第3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良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小字第31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鄧良錦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   告 鄧良錦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4,617元,及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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