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小字第310號鄧良錦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宜小字第3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良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小字第31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鄧良錦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 告 鄧良錦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4,617元,及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