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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簡字第316號翁藝桉即身美樂活行館之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宜簡字第3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藝桉即身美樂活行館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簡字第316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