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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29號施旭峰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2司票字第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施旭峰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329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施旭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蔡麗卿 住新北市新店區
相 對 人 施旭峰 住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159之1號(羅東
鎮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瑞芳區
居宜蘭縣羅東鎮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辦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