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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22號楊自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2司票字第32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自翔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322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自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五結鄉
統一編號:(略)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住宜蘭縣五結鄉
代 理 人 王冠仁 住宜蘭縣五結鄉
相 對 人 楊自翔 住宜蘭縣三星鄉中山路2段1號(宜蘭縣
三星鄉戶政事務所)
居宜蘭縣三星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