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VO THI XUYEN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VO THI XUYEN刑事判決一件公示送達,除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外,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VO THI XUYEN宣告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VO THI XUYE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AC30088214號)壹張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