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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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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朱豐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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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群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朱豐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朱豐慶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朱麗銓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被告朱瑞基、朱豐慶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元,及
  被告朱瑞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被告朱豐慶自
  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朱瑞基、朱豐慶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陸
  拾捌元,及被告朱瑞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被
  告朱豐慶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朱瑞基、朱豐慶如各以新臺
  幣肆萬參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吳文雄


股       別:群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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