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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潘玉鐶(劉煥輝之女潘劉彩雲之繼承人)之民事追加原告暨追加被告狀繕本、民事變更訴之聲明(四)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0重訴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玉鐶(劉煥輝之女潘劉彩雲之繼承人)之民事追加原告暨追加被告狀繕本、民事變更訴之聲明(四)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追加原告暨追加被告狀繕本、民事變更訴之聲明(四)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