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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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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號羅有志、羅茂榮、潘秋微之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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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訴字第59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有志、羅茂榮、潘秋微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9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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