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9號余洪達、余琇瑩、余欣欣、余佩玲、余亦豐、余佳音、余宗光、齊妍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乙110訴字第4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洪達、余琇瑩、余欣欣、余佩玲、余亦豐、余佳音、余宗光、齊妍之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19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洪達、余琇瑩、余欣欣、余佩玲、余亦豐、余佳音、余宗光、齊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葉瑩庭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告 黃錦花 住(略)
訴訟代理人 王兆華律師
被 告 莊子華 住(略)
住(略)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被 告 余洪達 住(略)
余琇瑩 住(略)
余欣欣 住(略)
余佩玲 住(略)
余亦豐 住(略)
余佳音 住(略)
余宗光 住(略)
住(略)
齊妍 住(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余宗光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