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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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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黃苑庭(即劉阿却之繼承人)、黃苑禎(即劉阿却之繼承人)、陳裕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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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0重訴更一3字第0007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苑庭(即劉阿却之繼承人)、黃苑禎(即劉阿却之繼承人)、陳裕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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