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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石惠美之111年1月12日民事聲請追加被告暨變更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0重訴更一3字第0007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石惠美之111年1月12日民事聲請追加被告暨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1月12日民事聲請追加被告暨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