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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羅小字第248號蔡修怡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1羅小字第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修怡之112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羅小字第248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