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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4號梁明杰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梁明杰判決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原訴字第24號妨害秩序案件,應受送達人梁明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之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梁明杰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宜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