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325號陳麗珠之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宜簡字第3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麗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325號遷讓房屋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麗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宜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江雅通 住臺北市
被 告 陳麗珠 住新北市
居宜蘭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文昌路一四五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