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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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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3號王秀香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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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秀香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6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秀香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惠茹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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