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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5號被告許明德(即許秋王之繼承人)、吳明德(即許麵之繼承人)、許智淵(即許榮晉(原名許阿勇)之繼承人)、許素密之111年7月28日民事準備暨追加被告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09訴195字第0121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明德(即許秋王之繼承人)、吳明德(即許麵之繼承人)、許智淵(即許榮晉(原名許阿勇)之繼承人)、許素密之111年7月28日民事準備暨追加被告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7月28日民事準備暨追加被告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