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羅簡字第127號蔡庭坤之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0羅簡字第1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庭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羅簡字第12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庭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仁修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臺北市
送達代收人 林子瑜
住高雄市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李清達
住臺北市
被 告 蔡世榮 住臺北市
居新北市
蔡輝男 住臺北市
蔡進德 住宜蘭縣
蔡青龍 住臺北市
居 CA 92009
蔡庭坤 住臺北市
居CA92010
住CA92008
蔡貴美 住臺北市
居Aiea Hi 96701
蔡淑蘭 住新北市
居CA 92054
蔡彩雲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業於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