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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906號黃麗蓓即黃信澎(即黃啓峰)之繼承人、黃銀條即黃信澎(即黃啓峰)之繼承人之不得啟封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110司執午字第39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麗蓓即黃信澎(即黃啓峰)之繼承人、黃銀條即黃信澎(即黃啓峰)之繼承人之不得啟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906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麗蓓即黃信澎(即黃啓峰)之繼承人等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午股書記官葉淑玲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