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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宜簡字第60號林春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1年度羅簡字第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春美(即林瑞神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羅簡字第6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