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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度聲羈字第15號被告林○妙、林○伶、康○和貪污等案件新聞稿
關於本件聲請意旨,檢察官認被告林○妙、林○伶、康○和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被告林○妙另涉同法第6條之1第1款財產來源不明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分別訊問被告等三人,及審查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後,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林○妙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新臺幣(下同)80萬元;其餘被告林○伶、康○和部分,亦認涉犯上開圖利罪,犯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訊後請回。
- 發布日期:111-02-23
- 更新日期:111-02-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