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院張姓法官於113年8月19日晚間涉及公共危險乙事,本院聲明如下:
關於張姓法官所涉行政責任部分,本院已於今(23日)日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經審議認為張姓法官有「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情形,決議建議院長以所屬法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