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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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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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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林O勇擔任宜蘭縣宜蘭市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宜蘭市代會)主席時,因自撞毀損個人車輛,與陳O偉、鄧O翰共謀,利用宜蘭市代會配予主席使用之公務車與林O勇個人車輛製造假車禍,以謀取林O勇個人車輛及公務車之保險金。另鄧O翰於員警到場處理假車禍時,偽造他人名義於相關車禍紀錄上簽名,本院審酌林O勇確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而為詐欺取財之行為,應構成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陳O偉則應構成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叁年;鄧O翰坦承有與林O勇、陳O偉共同利用林O勇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而未遂,應構成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本件兩造均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尚未確定。

 

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林O勇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事實摘要及理由摘要如下:

事實摘要:

一、緣林O勇於110年6月17日16時許,駕駛其所有自用小客車(下稱私家車),行經宜蘭縣宜蘭市大福路某處時,不慎自撞路旁電線桿、水泥護欄,致私家車車身嚴重毀損,因無法申請私家車保險理賠,林O勇為獲得保險公司理賠,竟與陳O偉、鄧O翰共同意圖為林O勇不法所有,謀以投保甲式汽車車體損失險等保險之宜蘭市代會主席所配之公務車(下稱公務車)與私家車製造假車禍,以詐取私家車及公務車之保險理賠金。鄧O翰因恐製造假車禍涉及刑責,為掩飾其真實身分,竟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並加以行使之犯意,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草圖)等文書上,偽造他人署名,復將偽造之私文書交予警方而行使。嗣因保險公司發覺異常,經警方調閱車禍現場附近民宅監視器,認為有異不願賠付而未能得逞。

本院審理結果

一、論罪之審酌

(一)林O勇、陳O偉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僅承認詐欺取財之行為,然林O勇、陳O偉之犯罪計畫本係製造假車禍後,將公務車之保險理賠用以維修林O勇所有之個人車輛,且公務車之保險理賠申請書有蓋用宜蘭市代會之大、小印交付保險業務員處理,林O勇、陳O偉否認有申請公務車保險理賠之辯詞不可採信。且林O勇不僅藉其職務上所有之上開權限,調度、運用公務車以製造本案假車禍,更憑藉其身為宜蘭市代會主席之權,以宜蘭市代會名義辦理公務車之保險理賠,足認林O勇確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而為詐欺取財之行為。而保險公司因員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知悉本案為假車禍後,不予以理賠而未遂,林O勇應構成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陳O偉則應構成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鄧O翰坦承有與林O勇、陳O偉共同利用林O勇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而未遂,應構成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

(二)鄧O翰坦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應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量刑之審酌

林O勇身為民選之地方民意代表,本應廉潔自持,為圖謀保險理賠金用以維修其個人車輛,利用其所有之權限以公務車詐領保險金,形同將政府資源視同個人資源濫用;陳O偉為宜蘭市代會臨時駕駛人員,與林O勇共謀以公務車製造假車禍,並居中協調各項事務,於審理中一味袒護林O勇;鄧O翰僅單純受雇於林O勇,而與公務員共同詐取財物觸犯法律,另因冒用名義,因此損及真正名義人之權益,並害及警察機關處理案件之正確性,所為雖值非難,然鄧O翰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綜合林O勇、陳O偉、鄧O翰之犯罪目的、手段、分工、未取得理賠保險金等所侵害法益之程度予以量刑。

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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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原訴8案件新聞稿112-001pdf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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