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事件
房屋租賃借用契約公證
- 由契約當事人者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請參閱後述說明)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 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
- 房屋權狀正本或建物謄本。
-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 如為籌備設立公司用者,並帶公司名稱預查表。
- 出租人或貸與人如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將供自己居住之房屋或土地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時,應檢附法院許可文件。(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辦理)
- 辦理房屋租賃應注意項:
下載辦理房屋租賃、借用時應備文件
下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辦理不動產租賃或借用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