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公告詳細內容
公發布日: |
1081209 |
類 別: |
民事國外送達 |
摘 要: |
公示送達被告兼簡詩芸法定代理人蔡小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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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己108訴365字第0237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兼簡詩芸法定代理人蔡小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365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兼簡詩
芸法定代理人蔡小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怡潔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佑任
訴訟代理人 郭東斌
被 告 蔡小玲
被 告 簡詩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小玲
被 告 簡文騫
被 告 簡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小玲、簡詩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清握尿繰ˊd圍內與被
告簡文騫、簡文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貳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蔡小玲、簡詩芸於
繼承被繼承人簡清握尿繰ˊd圍內與被告簡文騫、簡文益連帶負
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