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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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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000053號劉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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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利110除53字第021516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劉德明  住宜蘭縣五結鄉錦草五路272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曾登熙

第一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10年5月18日

300,000元

MA3354469

 
 
  • 發布日期:110-12-29
  • 更新日期:110-12-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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