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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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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6號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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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除6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號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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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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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日
3,150元
AR3168416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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