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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1號史啓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3除字第1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史啓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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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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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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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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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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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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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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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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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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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亞方舟餐廳黃筑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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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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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啓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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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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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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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171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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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