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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號沈懷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年度除字第51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沈懷生
送達代收人 安信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高聖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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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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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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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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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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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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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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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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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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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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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旺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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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農會龍德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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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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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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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25,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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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610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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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