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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9號宇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1除字第49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林仁修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宇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1段9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淑琴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附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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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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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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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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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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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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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寶電線電纜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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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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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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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514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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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1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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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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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