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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000034號王志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月1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利111除34字第015541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王志誠 住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305巷3弄3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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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連俊凱 |
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
王志誠 |
111年4月5日 |
35,740元 |
RD1477703 |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