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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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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000034號王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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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月1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利111除34字第015541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王志誠  住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305巷3弄3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連俊凱

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王志誠

111年4月5日

35,740元

RD1477703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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